本書是德國法學家拉倫茨1966年在柏林法學會所做的演講。這是一篇駁論,它所反駁的是另一位德國法學家基爾希曼于1847年同樣是在柏林法學會做的著名演講《作為科學的法學的無價值性》。拉倫茨在本演講中認為:法學對于法律實踐而言不可或缺,同時法學也依賴于法律實踐。他從解釋法律、發(fā)展法律的角度對法學的必要性和作用進行了論述;同時指出,法學的研究對象并不局限于實在法,還包括法律所調整的各種生活關系,而這種研究對于立法來說同樣不可或缺。
《論作為科學的法學的不可或缺性》是拉倫茨直接應對基爾希曼《作為科學的法學的無價值性》一文的一篇反命題力作。這篇文章是在拉倫茨的一次演講稿的基礎上形成的,它本身就表明對于法學價值的認識直到現在仍然是仁者見仁,智者見智。這兩篇文章可以使讀者從兩種不同觀點的對弈中領其要旨和奧秘。
卡爾拉倫茨是德國著名法哲學家、民法學家,富盛名的代表作為《法學方法論》,對大陸法系民法理論的影響極為深遠。
譯者簡介:
趙陽,先后在北京大學和德國弗賴堡大學學習法律,取得法學學士、碩士學位,并取得斯特拉斯堡國際比較法學院一級比較法文憑。曾在弗賴堡大學學習古典語言學(拉丁文及古希臘文),F在德國從事法律實務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