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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學中的體系思維與體系概念:以德國私法為例(第2版)

法學中的體系思維與體系概念:以德國私法為例(第2版)

定  價:49 元

        

  • 作者:[德]克勞斯-威廉·卡納里斯(Claus-Wilhelm Canaris) 著, 陳大創(chuàng) 譯
  • 出版時間:2024/1/1
  • ISBN:9787301347195
  • 出 版 社:北京大學出版社
  • 中圖法分類:D951.6 
  • 頁碼:238
  • 紙張:
  • 版次:2
  • 開本:32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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讀者對象:該領域研究人員

一般體系概念的基本特征是秩序和統(tǒng)一性。法秩序的價值一致性和內在統(tǒng)一性是法體系的基礎。近代法律史中出現(xiàn)的諸多體系概念,如形式邏輯體系、公理演繹體系、純粹概念體系、問題關聯(lián)體系、沖突裁判體系等都無法實現(xiàn)這一目標。從正義理念和平等律中可以推出,法體系是一般法律原則的價值論—目的論秩序。體系具有開放性,客觀體系因基礎評價的變遷而變遷,科學體系的開放性是科學認識非封閉性的必然結果。體系的動態(tài)性不同于體系的開放性。動態(tài)體系通過位階相同的、可相互替代的若干要素之間的相互作用形成法律效果,可在正義的一般化和個性化傾向之間取得平衡。現(xiàn)行法原則上是非動態(tài)體系;隗w系找法是目的性論證的一種形式,故而要對體系論據(jù)進行目的性審查。體系構建存在限度。體系斷裂源自評價矛盾和原則矛盾,體系陌生的規(guī)范產生自法秩序整體內部中孤立存在的評價,體系漏洞則是評價漏洞的結果。論題學雖然無法正確反映法學的結構,但可發(fā)揮緊急輔助工具和體系化固定籌備階段的作用,與體系思維相互補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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